一、考生应树立诚信考试观念,遵守本人签署的诚信考试承诺书,珍惜个人名誉,遵守考试纪律。
二、不要购买所谓“研究生试题”,以免上当受骗。
三、不要寻求“枪手”替考,也不要充当“枪手”替他人应考,违者将受到严厉查处。
四、对弄虚作假考生(含推荐免试生),不论何时,一经查实,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、录取资格或学籍。
五、考生作弊情况将记入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,当年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许报考。
六、严厉打击使用电子通讯作弊工具的行为。
七、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,具体出场时间由省级招办规定。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,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。
八、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九)》(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),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增加了四款犯罪行为:
1、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,组织作弊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2、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3、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,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、答案的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
4、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,处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