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

当前位置: 首页 头条新闻 正文

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1年80号文件

作者:时间:2012-01-04点击数:

 

 
 
 
关于做好2011年在职人员攻读
硕士学位录取工作的通知
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学位办〔201180
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学位委员会,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,有关研究生招生单位:
现将2011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录取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招生录取工作
1. 招生单位须加强领导,成立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校(院)长为组长、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录取工作领导小组,研究、制定本单位的复试、录取标准和工作程序;要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,确保录取工作公平、公正、公开。
2. 2011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的录取工作,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,录取分数线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划定,具体的复试要求、录取办法和工作安排应提前告知考生或在招生单位网站予以公示。
3. 招生单位应根据考生的入学考试成绩(含复试)、工作业绩以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(以下简称学位中心)提供的有关报考材料,对考生的思想品德、专业能力、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考察,择优录取,确保质量。
4. 招生单位须认真做好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,不得录取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。必要时,招生单位可委托有关认证部门对考生的学历、学位证书进行认证。考生须承诺学历、学位证书和考试身份真实有效,一经招生单位或认证部门查证为不属实,即取消学习资格。
5. 招生单位应严格执行《关于2011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》(学位办〔201128号),须在已下达的招生限额内录取。
自定招生限额的招生单位,要根据本单位的师资、教学条件等培养能力和考生报考情况,实事求是地确定录取标准和人数,有自定上限要求的,不得突破招生计划上限;完不成招生限额的招生单位,也不能降低标准录取。
6. 各类别专业学位调剂录取工作,限在考生报考院校所在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的院校之间进行,不进行跨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院校之间的调剂录取;各专业学位类别间、领域间均不能进行调剂。招生单位必须核实调剂考生的成绩和报考资格。
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,不进行跨校调剂录取;校内跨专业调剂原则上从严掌握,且仅限于相同一级学科下的不同二级学科之间。
二、报送录取情况
1. “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网上录取系统(网址http://www.chinadegrees.cn/ zzlkzs/)开通时间为2012215900,截止时间为20122291700,具体使用要求详见网站说明。请各招生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录取工作。
2.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录取工作,需通过“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网上录取系统”进行,不再通过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“全国工程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信息采集系统”报送数据。
3. 请各招生单位于2012年3月底前,将加盖公章的本单位录取考生清单寄送至:100083 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同方科技大厦B座1803考试处;将录取工作总结(包括组织措施、录取情况、存在问题、政策建议等)发送电子邮件至:lumin@moe.edu.cn或zhurui@moe.edu.cn 。
三、其它相关工作
1. 请有关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学位委员会和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,对各招生单位的复试、录取工作予以指导、检查和监督;对各招生单位的报考、录取、排序情况建立档案,进行分析研究;对录取成绩偏低的院校和考生,采取有效方式进行全过程质量跟踪和监督。
2. 录取工作结束后,我办将以适当方式公布各招生单位的录取结果并进行排序,委托学位中心随机抽查部分已录取考生的报考资格。对于不能保证录取质量,录取工作中存在问题较多的招生单位,我办将给予相应处理。
 
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
 
抄送: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,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

[北京农学院研究生处版权所有 Power by Ricky]

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  ALL Rights Reserved